“仅退款”这项政策是否合法?“薅羊毛”的消费者应该承担哪些责任?监管部门应如何规范?平台内经营者需要遵守哪些法规?
9月4日,全国知名网络消费纠纷调节平台“电诉宝”联合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2024年电商平台“仅退款”调查报告》。该《报告》汇聚20余位电商行业专家、律师真知灼见,并由近2000位商家及1000位消费者倾力奉献。
其中,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合众法律科技智能研究院院长、浙江律协数字化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全联并购公会副会长汪政律师发表观点:电商平台应充分权衡利益,勿甩锅给商家和消费者。
(图为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政律师)
汪政表示,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5条以及2024年9月1日即将实施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24条第四款规定,电商平台制定的“仅退款”规则已经构成对上述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违反。
从消费者角度看,对部分消费者“仅退款”“不退货”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2条不当得利条款,第566条合同解除的效力条款,第577条违约责任条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并因此可能被纳入失信名单。对犯罪团伙或竞品对手利用规则“薅羊毛”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达到一定数额则涉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
从监管部门角度看,根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此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平台经营者可向属地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举报并依法维权。
当然,平台内经营者本身应当合法经营。如销售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应履行退货、更换等义务并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如消费者根据第25条规定行使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特殊商品除外),则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如平台经营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达到一定数额则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无论消费者、商家还是电商平台的商业行为都应当遵循商业伦理和法律法规,尤其是作为市场强势一方的电商平台在制定规则时应当充分权衡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承担更大的商业责任和社会责任,而不是转嫁或甩锅给商家和消费者。
【小贴士】
7月23日,全国知名网络消费纠纷调解平台“电诉宝”(315.100EC.CN)联合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起“电商平台‘仅退款’调查行动”,涉及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拼多多、京东、淘宝天猫、抖音电商、快手电商、1688、小红书等国内电商平台,并密切关注速卖通、Temu、亚马逊、SHEIN等跨境电商平台。
8月1日,国内知名网络消费纠纷调解平台“电诉宝”(315.100EC.CN)上线国内首个电商商家“仅退款”第三方投诉通道(JTK.100EC.CN),投诉通道持续开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