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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业务交易真实性风险成因分析及风险防范对策

电商专栏

2023年06月07日

  前言

  近年来,为适应国际贸易全球化趋势,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困境,提升金融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化解金融供给与需求之间不平衡、不适应的矛盾,供应链金融越来越多的被相关部门所提及,在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单独提及“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供应链金融方兴未艾之时,供应链金融的业务模式也在不断创新,融入更多的科技元素。科技元素的融入虽可最大限度的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辅助金融机构等服务商及核心企业印证核实交易的真实性,防范业务风险,但交易真实性风险终究是供应链金融业务最重要的风险之一。

  本文将通过对供应链金融业务交易真实性风险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防范对策。

  一、供应链金融的定义及特征

  (一)供应链金融的定义。

  所谓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根据《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供应链金融的定义,围绕核心企业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可运用原材料或存货等动产、应收账款、预付款实现多轮融资(详见下图),以实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境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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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链金融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一是根据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不同,可以将供应链金融分为:应收账款融资模式、预付账款模式和存货融资模式;

  二是根据主导方不同可以将供应链金融划分为: 物流企业主导模式、核心企业主导模式、商业银行主导模式。

  (二)供应链金融的特征。

  结合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将供应链金融的特征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是以核心企业为中心,提供资金融通服务。从《意见》对供应链金融的定义不难看出,供应链金融就是依托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从核心企业出发,将上下游企业以资金和产业供给需求为线组成产业链,构建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为企业提供灵活的金融服务,以实现将资金有效引入上下游中小企业,增加资金在产业中的流动性,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升供应链的竞争能力。

  二是参与主体多元化。因供应链金融目的就是为了给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提供系统化资金融通解决方案。在传统金融服务中往往仅有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三方,但是在供应链金融中至少包含金融服务商(即银行等金融机构)、核心企业、上下游中小企业,甚至在有的供应链金融中还包含供应链金融平台公司、供应链金融信息公司等多方主体。同时,虽然参与主体多元化,但是金融服务商以资金为粘合剂将相关主体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促进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协同关系,提升供应链的竞争能力,增强资金流动性。

  三是授信视角的差异性。《意见》对供应链金融授信模式表述为“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这就意味着在授信视角方面供应链金融与传统金融存在明显的差异性,供应链的存在改变了传统金融授信模式。传统金融授信模式往往是以单个借款人为授信风险评估对象,是点状的;而供应链金融是将上下游企业一体作为授信风险评估对象,是链状的。这样可以使一些从单体上在授信融资方面存在着较大问题的中小企业,因基于产业链授信取得融资,逐步地缓解融资难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小企业的良好发展,使中小企业能够有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提高自身的发展实力和发展水平,进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四是供应链金融具有链条性与自偿性特点。产业链是供应链金融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因此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无论是货物流、资金流均具有链条性,且环环相扣。同时,基于链条性特点,企业偿付融资借款主要来源是上下游企业之间贸易活动中所产生的资金,这时需要根据供应链模式的特点保证交易的连续性和持续性,可以保证资金的正常运行。

  二、供应链金融交易真实性风险成因分析

  我们认为,供应链金融作为一种金融业务模式在面临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国家政策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八类风险的同时,无论何种融资模式交易架构的本质都是“交易关系(或称基础法律关系)+金融”,交易关系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可转让,特别是交易关系的真实性关涉着整个交易架构的安全及风险大小,故交易真实性风险需要特别关注,而交易真实性风险的主要成因之一就是信息不对称。

  首先,所谓信息不对称理论主要指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因为其所在社会地位和行业特点不同,所以其对信息的准确性和掌握程度也是相对之间有所区别和不同。掌握企业信息量相对较多的企业往往在市场中处于优势地位,而信息获取不完全的主体在其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具体到供应链金融业务中,资金供应方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资金需求方常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基于此种信息地位,资金供应方为了降低自身风险而对资金需求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持谨慎态度。这就使得一些轻资产的中小企业陷入融资难的境地。

  其次,信息不对称使虚构交易存在可能。供应链金融的特点在具体业务中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核心企业不会与部分上下游企业直接建立合同关系;

  二是企业用应收账款质押、预付款质押时,金融服务商因未参与交易无法判定交易的真实性,且不排除相关企业恶意串通,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可能性。

  这两种情况的产生均是因为核心企业、金融服务商与相关企业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所需信息均需由企业为其提供,且其无法自主获取相关信息。因此,融资企业可能会根据需要向核心企业、金融服务商提供有利的信息,可以回避不利信息,或者杜撰有利信息。

  最后,信息不对称可能滋生“败德行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信息优势企业将有机会为了能够获得更高的收益和利润,在机会主义的冲动下做出上下游串通捏造贸易行为和贸易背景、捏造企业财务报表、重复抵(质)押等“败德行为”,进而产生交易真实性风险。

  三、真实性交易风险的防范对策

  为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真实性风险,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加强前期尽调工作,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一是对供应链金融拟服务产业开展调查研究。为有效缩小因信息不对称在交易中产生的地位差,建议核心企业,特别是金融服务商在准备为某产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工作时,围绕该产业的特点、市场情况、交易习惯、行业特点、行业风险、生产成本构成、主要技术工艺等开展尽职调查工作,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该产业的情况,了解该产业。而后根据调研情况,设置合理的产业链企业准入条件及强制退出机制。

  二是对产业链相关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首先,在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之前,对核心企业的信用水平、资金水平、规模水平、履约能力、抗风险性等进行全方位的调查了解,甄选盈利能力强、履约能力强、抗风险性强,且影响力较大的企业作为主要的核心企业。

  其次,鉴于供应链金融具有风险传染性、债务自偿性,所以在挑选核心企业的同时还需要对供应链其他主体的资格进行严格筛选,从而使得供应链金融的风险能够得到有效降低,从而使得能够充分地发挥信用捆绑技术的优势,降低供应链金融的信用风险。

  (二)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核实交易真实性。

  《意见》指出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我们认为,当今是大数据时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点点滴滴均会产生数据痕迹,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必须依靠大数据技术,充分发挥大数据在挖掘隐藏信息及于对庞大的、含有意义的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的能力,为核实供应链金融交易真实性提供依据,防范交易真实性带来的风险。

  (三)充分运用税务机关的数据,核实交易真实性。

  随着我国税收征管体系的日趋完善,特别是金税四期的投入使用,通过税务机关的数据核实交易真实变得越来越重要。

  首先,运用税务数据可多维度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众所周知,金税三期的完善与全面推广,已将税务机关的职能从事前事中的监管逐步转变为事后的监管,税务机关通过掌握的强大丰富的数据对纳税人实行数据管税。金税四期除了具备金税三期强大的涉税事项监管外,还实现了对“非税”业务全面监控;各部委、各银行等参与机构搭建信息共享通道;企业相关人员基础信息、企业纳税状态、登记注册信息核查;“税费”全数据全业务流程“云管理”等功能。这意味着,企业越来越多的数据将被税务机关掌握,税务机关可以运用金税四期对企业进行多维度、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监管。据此,我们认为,通过让相关企业提供开票记录、完税证明、纳税申报资料、汇算清缴资料等可以全面了解企业收入、企业成本、企业利润、企业库存、企业纳税额、银行账户、企业社保缴纳等企业的真实情况。若作为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甚至还可以与税务机关合作,建立相关信息核实机制。

  其次,充分运用增值税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增值税是典型的链条税,典型特征就是进项、销项环环相扣,这与供应链内各企业经营业务环环相关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即便企业没有盈利,只要发生交易即存在增值税,据此增值税发票在很大程度上可体现企业是否正常开展经营业务、经营状况等情况。比如从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信息中可以抓取企业的交易时间、交易对象、交易额、交易标的等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关键信息以辅助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再如,因增值税抵扣必须要求交易合法、真实,因此企业在增值税抵扣时可能会提供合同、票据、转账记录等资料证明其交易的真实性,即使目前在增值税抵扣时税务机关未要求纳税人提供上述资料证明交易真实性,但在税务稽查时税务机关往往也是通过“三流一致”核实交易真实性。据此,作为金融机构或核心企业也可以根据增值税发票开票情况、抵扣情况及其他相关辅助资料核实交易的真实性。

  再次,运用企业所得税核实交易真实性。顾名思义,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能直接反映企业的盈利状况和盈利能力。企业的盈利能力最能体现企业经营是否正常,有无偿债能力。供应链金融上下游企业及与金融服务商之间具有先天的依赖性、传染性以及供应链金融的自偿性,其中一个环节的企业偿债能力出现问题,可能传染给其上下游企业,并很快传染给供应链上的所有相关主体。虽然企业所得税不能完全反应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但与上述两个能力一定具有密切的相关性。综上据此,我们认为通过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汇算清缴的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核实交易的真实性。

  结语

  目前供应链金融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各方均应积极推动供应链金融发展,但由于供应链金融自身的特点,与传统信贷模式相比,所面临的风险也更加复杂。因此,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加大对供应链金融风险防范的力度,特别是交易真实性风险的防范力度,严防因“空转”、“走单”等虚假交易形式带来的重大风险,促进供应链金融的健康发展,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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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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