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消息,《江门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已于日前印发。《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据悉,《实施细则》扶持对象为依法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商事登记或社会组织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扶持范围包括支持跨境电商物流智能化建设;支持江门市行业组织、中介服务机构举办跨境电商平台、服务平台与本地企业的业务对接活动;支持江门市跨境电商企业以网购保税进口方式通关;支持企业参加各类跨境电商展览活动。
在支持跨境电商物流智能化建设方面,对保税物流场所、分拣清关中心、跨境电商企业、物流服务平台运营单位为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新建或优化智能物流配送、仓储管理、通关辅助设施和信息化系统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6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
在业务对接活动方面,参加对接活动的企业达到50家以上的,给予主办单位场地租赁费、场地搭建费、宣传推广费、车辆租赁费用全额补贴(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同时,每场活动补贴综合服务费5万元,每场活动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对江门市跨境电商企业以网购保税进口方式通关,且在江门市设有不少于300平方米营业面积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线下体验中心的,给予经营企业一次性运营费用补贴50万元。
附:《江门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全文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梅州)等7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123号)的要求,为加快推进中国(江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扶持对象为依法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商事登记或社会组织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细则所涉资金为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
二、扶持范围
第四条支持跨境电商物流智能化建设。对保税物流场所、分拣清关中心、跨境电商企业、物流服务平台运营单位为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新建或优化智能物流配送、仓储管理、通关辅助设施和信息化系统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60%的补贴,单个项目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我市行业组织、中介服务机构举办跨境电商平台、服务平台与本地企业的业务对接活动。参加对接活动的企业达到50家以上的,给予主办单位场地租赁费、场地搭建费、宣传推广费、车辆租赁费用全额补贴(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同时,每场活动补贴综合服务费5万元。每场活动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对我市跨境电商企业以网购保税进口方式通关,且在我市设有不少于300平方米营业面积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线下体验中心的,给予经营企业一次性运营费用补贴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参加各类跨境电商展览活动。对组织我市10家以上企业,以江门馆名义和特装形式,参加省级以上跨境电商展览的行业组织,予以场地租金、展览搭建费用全额补贴(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同时,按照每平方米光地350元的标准补贴综合服务费。每个展览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上述扶持项目需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间完成的项目。
三、申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 江门市商务局发布扶持项目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具体申报要求以通知为准。
第十条 江门市商务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团队开展项目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拟定扶持对象和扶持金额。并将拟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在江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江门市商务局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江门市商务局报江门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安排发放补贴。
四、其他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