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消息,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昨日就《上海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针对车辆停放、电子注册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车辆方面,运营企业应当确保车辆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具有车载卫星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的装置;
(二)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三)车辆使用最长不超过3年;
(四)不得在车辆上设置商业广告。
《办法》指出,除已注册的互联网电动租赁自行车可以在本市外环以外继续经营至3年使用期满外,本市禁止新增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互联网租赁经营活动。
在电子注册方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办理车辆注册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营。未经注册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在运营维护方面,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管理队伍或者委托第三方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管理:及时收回故障车辆,确保车辆符合规定要求;及时整理挤占人行道、盲道、绿化带等未在规定区域停放的车辆;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在资金管理方面,鼓励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预授权冻结和骑行后交纳费用的方式提供租赁服务。运营企业向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营企业应当建立押金、预付资金退还制度,退还办法应当在收取时事先告知用户。
同时,《办法》强调禁止向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