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网站内容侵权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站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避风港条款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最早适用于著作权领域。后来避风港条款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中国对于“避风港原则”的吸收和立法,主要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条款中。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